不过,移民局并没有公布“自食其力”的具体定义。现在新的移民法已经生效,移民局在家庭团聚申请表上增加了以下内容:
翻译:
发言人说: 「如你申请永久居留,你亦须提交文件,证明你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比如近3个月的工作合同和工资单;
2. 开办自己的公司以维持生计,例如公司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去年的纳税凭证、公司及你个人去年的纳税申报表(包括 ne 或 n3a 附表) ;
3. 如果你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你不需要证明你能养活自己,但你需要提交养老金管理局的文件来证明你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4.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养活自己,如社会福利局的文件证明您有资格获得病假津贴或劳动局的调查报告或医生证明。
以前很多网友问是否可以用存单证明自己能养活自己?根据入境事务处现时公布的资料,存款证明书不适用,入境事务处只承认薪金、公司收入、退休金或病假福利的收入。
但是什么样的收入水平才算“自食其力”呢?移民局还没说。例如,移民局没有说明工作是否必须全职,也没有要求合同长度或工资标准。只有3个月的兼职有可能通过永久居留申请吗?创业需要赚多少利润养活自己?是公司要自己掏钱,还是分红可以?永久居留申请提交后被移民局拖延2年,然后公司在永久居留前停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