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盈利制Zugewinngemeinschaft
如果您使用德国法结婚,并且婚前没有特殊的协议说明,您的婚姻形式默认为婚后财产盈利制 Zugewinngemeinschaft,各自资产的价格,将在「结婚时与分开时」分别进行调查与估值。
在婚姻期间,您可以自由处置个人部分的财产,无需另一半的同意,实质上婚内与夫妻财产分离制没有任何区别。而其区别在于,分离制在婚后无需均分增值部分,而婚后财产盈利制,在协议离婚时,婚前婚后估值后的「增值部分」将由两方均分。
在婚后财产盈利制里,我能投机取巧吗?
那如果我婚姻的另一半,一直把自己的财产,转赠给自己亲朋好友,那离婚的时候,他盈利部分为0,岂不是我需要平分我全部盈利部分?
这点也在德国民法典 § 1375 Abs 2.部分,有明确的说明,如果一方财产有减少,必须证明其在婚姻过程中没有任何莫名的赠与与浪费财富的行为,并且根据民法典§ 1385,如果有以上行为,或一方在婚姻中不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或无理由不告知另一方自身经济状况,都有权申请立刻终止婚后财产盈利制,直接进行婚姻财产结算。
二.婚姻财产共有制Gütergemeinschaft
这种模式相对更接近于中国婚姻法,也是目前在德国实际使用较少的婚姻形式。此时,婚姻双方资产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管理共同财产,在婚内的各种买卖行为,都需要经过另一半的同意。
更根据民法典§ 1416 Abs 3.,这也是唯一一种明确说明,一方在婚内购买的房产,另一方「有权力要求」在Grundbuch土地册上写上自己名字的德国法婚姻形式。
但其也有自身的缺点,也只有这种制度,要求夫妻「对于另一半的债务负责」,如果离婚,不仅将平分两方财产,更将平分可能的债务和风险。
甚至如果一方有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及其产生的连带责任,另一方也要承担。
因此,如果不是感情比海更深,几乎很少有德国人会选择婚姻财产共有制。但殊不知其在1900年之前,为德国默认的、使用最多的婚姻形式。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觉得目前的婚姻形式不妥,法律上也完全允许其在婚内「通过婚姻合同修改婚姻形式」。
三.「以中国婚姻法」「境外财产理应如何分配」
很多夫妻双方都为中国籍,德国婚姻法,与其没什么关系。那「以中国婚姻法」注册结婚,未来感情破裂后,应当如何分配他们在德国的海外财产及债务呢?说的更大一些,此时他们的「境外财产理应如何分配」呢?
您采用中国婚姻法,即使资产是在海的那一边,依然采用中国的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制
按照中国婚姻法,结束婚姻关系时,双方必定会分割共同财产。而中国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此时夫妻在海外的各类资产,需要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进行分割;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配。
如在德进行分割,德国法庭会判定你们的婚姻形式,为「财产共同体制」(Errungenschaftgemeinschaft),这是一种在德国法律中没有法律构成的外国人特定的婚姻形式。根据该制度,结婚时已存在的个人资产为保留财产无需分割,而配偶在结婚期间所有财产为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这时你们的房产部分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置可能:
①可友好协商出售房产,偿还银行债务后平分收益。
②可达成协议后,一方通过付上一笔钱,买断另一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先委托专家确定房产的市场价值后确定应付金额。
③可选择共同出租给租户,夫妻双方均可要求支付一半的租金。
④如果房产由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公寓组成,或者房产本身可以通过Teilung分成两套公寓,也可选择在公证员进行过Teilungserklärung后将房产分为两处
⑤如果两方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申请法庭将房产拍卖,你将不得不接受拍卖价巨大的经济损失;当然,您过去的另一半也是如此
四.常见问答
Q1:另一半在我们结婚前,已经在德国全款买了一套房了,结束婚姻关系时,这套房我可以分一半吗?
A1:不可以!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德国法庭依照其分类的「财产共同体制」(Errungenschaftgemeinschaft),保障婚前财产,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即使您找一个腰缠万贯,有车有房的富豪,他的婚前财产也不会属于你哦。
Q2:另一半婚前在德国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就他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我们一起还贷,感情破裂后房子怎么分?
A2:这就和德国婚姻法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两人协商。通常房子由房产证上署名的人所有,还没还完的贷款将在离婚后变为个人债务。也就是说,这房子依旧归您另一半所有,而你帮他还的还贷的钱,以及房子的增值需要由他另做补偿。
Q3:婚后公公和婆婆买了套房送给我另一半,并且房产证上没我的名字,关系结束后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
A3:当然不算!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归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当然,如果产权证上写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就将视为共同财产了。
Q4:婚后全款买了一套房,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上了我们双方的名字,关系结束后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
A4:通常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买房时出过钱,最终法官仍有可能判这房子归出钱的那一方所有。
Q5:另一半常年在德国工作,收入颇丰,也在国外买了房子。而今我们情感破裂,但丈夫拒绝分割其海外财产,我该怎么办?
A5: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您另一半在境外的财产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您此时需自行设法提供您丈夫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财产凭证等。并且对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由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法院才能采纳。当然另一种方法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您以中国法结婚,并希望以个人名义在德国购房,给自己更多财产上的安全感,避免婚姻法下被迫财产分割,虽然手续上可能较为繁琐,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