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1956年,美国和荷兰签订了《荷美友好公约》。根据《荷美友好公约》,美国公民可以在荷兰成立自己的公司并向移民局申请自雇居留。
《荷美友好公约》要求凡是想在荷兰申请居留卡的美国公民需投资“一大笔钱”。然而,这“一大笔钱”的具体金额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今天一直没有改变过。经过60多年的通货膨胀,当年的“一大笔钱”现在成为了小白领的一两个月工资。通过《荷美友好公约》申请自雇居留,第一张卡为两年有效。两年后可以延期五年。
从2020年1月1日起,《荷美友好公约》居留持有者的家庭成员可以在荷兰自由工作,不需要工作许可。
二,日本
1912年,日本和荷兰签订了《荷日贸易海运公约》(下文简称:荷日公约)。根据该公约,日本和荷兰给对方公民最惠待遇。
上面提到,1956年,荷兰和美国签订了《荷美友好公约》,允许美国公民在荷兰定居。当时,日本政府发现荷兰给美国公民的待遇高于日本公民。所以,日本政府依照《荷日公约》中最惠国待遇的有关条款要求荷兰政府给予日本公民同等待遇。所以,日本护照持有者也可以相对便捷地在荷兰获得自雇居留许可。
从2020年1月1日起,《荷日公约》居留持有者的家庭成员可以在荷兰自由工作,不需要工作许可。
三,玻利维亚
这是一个南美内陆国家。2017年,该国的人均GDP仅3500美元每年。同年,一对玻利维亚夫妇向移民局申请自雇居留。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之后,这对夫妇上诉至海牙法院。在诉状中,当事人提出荷兰移民局应该以对待美国公民的方式对待他们。原来,这对夫妇找到了1929年玻利维亚与荷兰签订的《荷玻贸易公约》。这份被遗忘了90多年的公约中也提到:荷兰和玻利维亚两国要给对方国家公民最惠待遇。荷兰法官认为这对玻利维亚夫妇的诉求合理。该判决后,玻利维亚公民也可以像美日两国公民那样获得荷兰的自雇居留。
四,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日本,阿根廷和中国香港
荷兰与加拿大,新西兰, 韩国, 日本,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都签订了《工作度假签证谅解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荷兰允许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的18岁以上31岁以下的公民来荷兰。工作度假居留有效期为一年。持该居留可以在荷兰工作,不需要工作许可,但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总长度必须为一年以下。需要注意的是:对加拿大和新西兰公民,该签证不设配额,而且这两个国家的青年可以直接买机票来荷兰申请居留。对于日本的青年来说,荷兰移民局每年仅发放200张居留卡。对于韩国,阿根廷和中国香港的青年来说,荷兰移民局每年仅给每个国家或地区100张居留卡。日韩公民拿到荷兰驻日韩使馆发放的配额后可以来荷兰移民局申请。阿根廷和中国香港地区的青年不可以直接来荷兰申请,必须在荷兰领事馆申请有效的MVV入境许可,且需拿到配额。
五,世贸组织公约缔约国
1.提供服务人员
依照荷兰的《外侨劳动法》,在任意一个世贸组织缔约国领土上成立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派工作人员来荷兰提供服务。前提条件是:该公司在欧洲经济体国家和瑞士没有子公司,商业服务合同的总长度不超过24个月,被派遣人员是该世贸组织缔约国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在该公司任职工龄超过一年,服务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所共获得的,想获得的居留长短不超过12个月,欧盟境外公司的就职员工总数必须超过参与提供服务项目的人工数,被派遣人员至少有大学以上学历并且3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被派遣的人员要满足荷兰关于该行业的技术要求。
2.公司经理和专家
在任意一个世贸组织缔约国领土上成立的公司可以派公司经理和专家来荷兰。
前提条件是:被派遣人员在该外国公司任职的工龄超过一年或者是该公司持股不超过50%的股东,当事人打算在荷兰居住的年限不超过三年。如果是公司经理,当事人则必须身居该外国公司的管理层。来荷兰后,该经理将领导子公司或子公司的某个部门,直接对公司的股东负责,对子公司的人事事宜有决定权,同时将负责监管公司内部的其它下级领导和专业人士。如果被派遣的人是专家,当事人必须具备对子公司的商业活动,研究课题或技术活动有重大意义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知识的审核,劳动局不仅仅检查该公司内部水平还会考虑到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知识水平。
六,最后,依照《外侨劳动法皇家决定》,按世贸组织公约被派遣的人员不可以对欧盟公民造成竞争。
关于是否造成竞争,荷兰劳动局会考虑该项目的性质,该外国人在该项目内所要从事工作的性质,项目的长短,项目的总价值,预计参与该项目的全部外国员工总数以及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