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第三国公民投资者可以通过四种投资方式获得对应的的卢森堡居留许可:
1.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公司投资至少 50万欧元,公司注册地位于卢森堡大公国,同时承诺将维持投资和就业水平至少5 年(如果被投资公司有财务困难,则被视为不满足要求)。
2.投资至少50万欧元成立一家新公司,公司注册地在卢森堡大公国,并从事商业或技术工活动,并承诺成立后3 年内创造至少5 个工作岗位。
3.投资至少300万欧元在一个已经存在或新创建的管理和投资机构中,其注册所在地位于卢森堡大公国,并在当地持续维持这样的结构。
4.以存款形式在卢森堡金融机构(以现金或金融工具形式)中投资至少2000万欧元,并承诺将此项投资至少维持5 年。
投资可由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投资机构进行。
关于第一,二种方式,需要投资于大公国条例确定的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公司.
关于第三种方式,投资应由申请人自有资金的至少75% 组成,其余25% 可以贷款(至少3 年)。
最后一种方式(至少 2000万欧元的存款)显然是针对希望由卢森堡专业机构管理自己财富的高净值人士(HNWI)(不包括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不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市场(销售或租赁)相关。
投资居留许可的初始有效期为 3 年,3 年后可更新。
第三国投资者还需要申请营业许可(如果需要投资公司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