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特别法令名额分配之内的自雇工作入境:
2015年12月14日(特别法令)颁布了2016年度自雇工作签证名额为2400个。
1)打算开设新公司,投资金额至少为500.000欧元,并将会提供至少三个工作岗位的申请人。
2)开展start-up商业项目的申请人。
3)前往已注册并且至少运营三年的公司(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担任公司领导(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 行政总裁; 会计审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4)自由职业者,是指打算去意大利从事受管制行业或者受监管行业,或者非管制行业但在意大利公共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的申请人。
5) 享有盛誉的艺术家或者公立机构或私人企业的高资质专业人员,符合2011年5月11日颁布的第850号法令之规定的申请人。
第二类. 自雇工作入境的特别法令:
所谓“配额外”是指一些特殊情况的入境,仅涉及专业资格人士,他们已经包括在被雇佣工作签证的类别中,但也能够申请自雇工作入境(参见共和国法令394/ 99号第40条第22款)。这种情况相关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评估由地方劳工局制定执行,并需在申请人申请签证前出具认证。
1)高管或高端专业人员的公司在意大利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或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在任意一个世贸成员国有主要业务活动的,或是总部在意大利的意大利或其它欧盟成员国的公司的高管。
2)交流项目或者教授母语的大学教师
3)旨在意大利开展学术工作的大学教授
4)翻译人员
自雇工作/演出入境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短期艺术类的配额外自雇工作签证时间不超过90天,获签的艺术家不能从事非此签证所属的其他制作人的工作活动(共和国法令394/ 99号第40条第15款)。此类签证倾向于签发给以下人士,即享有盛誉或有高级专业资格的艺术家,或者是著名戏剧机构,知名公共机构,国家电视台或国家知名的私营电视台聘请的艺术家。
对于其他艺术家和演艺事业的工作者,需要申请被雇佣工作签证。
相关有用条例参考:
286/1998号法令;共和国第394/1999号法令;2002年5月24日第103号法令; 850/2011号部际法令附件A,第7点;每年颁布的非季节性工作流动法令;221/2012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