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UV申请被拒:P案,2025 FC 1599
P是伊朗人,从事石油化工行业,拟与创业伙伴在加拿大开展水培农业生产,获得了指定实体(Designated Entity)的支持信,于2021年10月递交了PR申请。
签证官在要求申请人补充一系列关于创投公司的资料后,认为这家创投公司成立后并无实质性的进展,从而认定这份SUV申请构成了《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IRPR第89条所规定的为了获取身份而进行虚假交易artificial transaction。
法官认为签证官拒签合理,申请人司法复核败诉。
2. SUV申请强制令:S案,2025 FC 1590
S是伊朗人,在2020年递交了加拿大SUV创投项下的PR申请,移民部IRCC审理持续四年多以后,也就是2024年,S向联邦法院提交了强制令申请。
代表IRCC的政府律师抗辩说,拖延是因为针对主创人员essential applicant之一的安调还没有结束,IRCC不久前才给这位主创人员发送了程序公平信PFL。虽然SUV项下的PR申请是分开的,但不同申请又是相关的,依赖于主创人员PR申请的结果,如果主创人员的申请被拒,所有成员的PR申请也会被拒。基于此原因,在主创人员的安调没有结束之前,无法就其他成员的PR申请作出决定。
法官虽然对申请人表示同情,但仍然裁决移民部IRCC的抗辩合理,申请人败诉。
总结: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第一,创投公司不是光成立就可以了,成立以后的发展状况也可能成为签证官的考量因素。
第二,组团申请SUV,只有主创人员的PR申请能够丝滑通过,其他成员才有可能成功,否则,如果主创被安调,其他成员也只能干着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