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了拥有足够的资源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他/她有足够的住房、健康保险并且不会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在过去几年中,移民局拒绝此类申请的案例中,拒绝的理由包括以下几条:
1.申请人须在卢森堡拥有银行账户
2.申请人须与卢森堡有密切联系
3.申请人的收入须来自“可在”卢森堡使用的收入
4.移民局有酌情权接受私人原因居留许可申请
行政上诉法院已经裁定申请人可以依赖卢森堡境外的收入(参照行政上诉法院 2021 年 12 月 16 日 n°46467C的案件裁决)。在最近的两项裁决中,行政法院 (Tribunal Administratif) 确认了上诉法院 2021 年 12 月 16 日的立场。移民局对于因私居留申请的拒签,主要是基于与上诉提到的相同的理由。 此外,移民局认为共有财产 (logement partagé) 不符合“合适的住房”的条件。
二,与卢森堡的密切联系和卢森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与卢森堡的“密切联系”和“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提醒说,法律和行政上诉法院2021年12月16日的裁决均未预见到这种情况:因此,面对属于广泛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决定,要求撤销诉讼的行政法官需要根据行政档案的文件和要素核实行政部门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其本身的实质性确定排除了任何疑问,以及它们是否具有证明该决定合理的性质,就像它可以检查所采取的与既定事实相关的措施的相称性一样,在事件中不相称的情况应由行政法院保留,这将表明作出决定的当局过度使用权力。
政府部门解释说,在这方面,部长可以酌情拒绝因私居留许可的申请,即使后者满足获得居留许可的所有法律条件,证明这一决定的理由是,申请人. [***] 没有表现出与卢森堡的任何联系。 因此,在他的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部长可以考虑到一般利益,决定拒绝向他颁发居留许可。
在上述事项中,法院得出结论,部长不能要求申请人证明法律未规定的条件,即与他到达的原因有关的条件,以及存在与卢森堡的联系。事实上,部长没有解释为什么他认为拒绝 [**] 申请人的因私居留申请与他负责的公共利益一致,并且缺乏动机使得法院无法核实这种拒绝的合理性。因此,法院得出结论,部长不能在不超出其判断余地的情况下向因私居留申请人发出拒签信。
三,合适的住房
行政法院驳回了移民局关于共享财产不符合适足住房条件的论点。
四,财务资源
关于财务资源,在第一个案例中(行政法院2023年2月20日,编号 46482),申请人出示了银行账户的证据,其中存款相当于约 44,850 欧元以及在原籍国每月约2,800 欧元的租金收入。 法院得出的结论是,租金收入高于卢森堡最低工资标准(申请时为 2,141.99 欧元),必须与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储蓄一起考虑。
在第二个案例中,申请人出示了在居住国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相当于约101,000 欧元,以及在加拿大的第二个银行账户,存款相当于约31,200 加元。 除了这些存款之外,申请人还出示了每月租金收入约为3,400 欧元的证据。法院得出与第一个案件相同的结论,即租金收入高于卢森堡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储蓄一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