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讲述的是一名哈萨克斯坦公民(下文化名:阿里汉)。阿里汉持有匈牙利政府颁发的欧盟永居。在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这段时间内,阿里汉长时间居住在欧盟境外。虽然阿里汉每次离开欧盟的时间并没有超过12个月,但他每年回来欧盟时只会逗留几天。2018年9月6日,阿里汉向匈牙利移民局递交了欧盟永居续卡申请。2019年7月9日,匈牙利移民局拒绝了阿里汉的申请。一个月后,阿里汉向匈牙利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因为本案涉及到欧盟2003/109指令的第9条,匈牙利行政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向欧盟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欧盟法院对此类情况给予司法解释。2021年7月15日,欧盟法院开庭受理了本案。2022年1月20日,欧盟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依照欧盟2003/109指令第9条,如果欧盟永居持有人连续12个月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他们不可以继续保留欧盟永居的身份。
第一,欧盟法院指出该指令乃欧盟法律,并不涉及欧盟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因此,指令第9条所引述的“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之定义为欧盟法律下的定义,而针对该定义的阐释必须于欧盟全境内一致。为此欧盟法院查阅了不同语言版本的2003/109指令。在很多版本里面,譬如是英文版本,第9条列明“absence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Community”。该词汇直接翻译的意思是“不在欧盟境内”。不过,在荷兰语与德语的版本中,第9条却列明“不在欧盟境内居住”(荷兰语:niet op het grondgebied van de Gemeenschapverblijven. / 德语:nicht im Gebiet der Gemeinschaft aufgehaltenhat.)。故此对于有否“居住“一词的含义,不同版本存在翻译上的歧义。
第二,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第8条提到欧盟永居身份是永久身份,除非出现第9条的情况(不在欧盟境内超过连续12个月),否则欧盟法院认为该身份的永久性是基本原则。因此针对第9条失去欧盟永居身份的解释不可以太过草率。
欧盟法院认为,相比起指令第4条有关如何获得欧盟永居的条款,指令第9条没有列举那些因素含有“居留性质“或”一般居住地“等详细信息。譬如说,指令第9条并没有提到欧盟永居持有人究竟需要回到欧盟后多长时间才算是“回到境内”或“居住”。同时第9条也没有要求欧盟永居持有人必须跟该欧盟成员国有“真实存在“的关系链接(例如生活的中心,家人,财产等都在该欧盟成员国内)。
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目的是保证长期合法居住在欧盟境内的外国人顺利融入并给予他们与欧盟公民类似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平等待遇)。通过在欧盟境内长期居住获得欧盟永居的外国人原则上应被允许像欧盟公民一样,可享有相对长时间离开欧盟但不用担心失去欧盟永居身份(不超过连续12个月离开欧盟)的权利。
此外,欧盟法院查阅了欧盟2003/109指令的立法史。立法史里面有提到应给予欧盟永居持有者最大的法律确定性。法律确定性属于欧盟法的基本原则,意思是符合或触犯任何一个法条的后果应该要清晰,准确且可预估。欧盟永居持有人一回到欧盟境内就可以避免失去其欧盟永居身份是客观的后果,并且该后果是清晰,准确且可预估的。
最后,欧盟法院得出结论:每一个连续12个月的时间段内,欧盟永居持有者只要亲身回到欧盟,即使回来的时间仅仅只有数天,也可以避免其失去欧盟永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