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荷兰普通永居
荷兰普通永居对于临时和非临时性质居留卡持有人所累积的居住年限完全且不折不扣的计算在内。临时性质居留卡包括学生居留和找工作居留等。非临时性质居留卡包括劳工居留,高技术移民居留,自雇居留等。但荷兰普通永居对居留卡的连续性要求极高。每次申请都要按时完整提交。如果因晚交或者缺材料造成旧居留卡的截止日期与新居留卡的起始日期之间有间隙,那么当事人需要从新开始等待五年才可以申请荷兰普通永居。另外,荷兰普通永居有以下几个缺点。
第一. 获得荷兰普通永居后,持卡人的主要居住地必须在荷兰,荷兰市政府地址不可以断,每年离开荷兰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连续三年内,每年连续离开荷兰的时间也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遵守主要居住地的规定,移民局可以撤销荷兰永居卡。
第二. 持荷兰的普通永居,如果您想去别的欧盟国家居住(例如,德国),需要前往德国驻阿姆斯特丹的总领馆办理德国申根D类入境签证。拿到D类签证后,您还要去德国当地外管局(Ausländerbehörde)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 其它欧盟国家也没有任何优待政策。
02. 荷兰欧盟永居
荷兰欧盟永居对于非临时性质居留卡持有人所累积的居住年限都是完全计算在内的。非临时性质居留卡包括劳工居留,高技术移民居留,自雇居留等。但是,对于临时性质居留所累积的时间,荷兰欧盟永居有时折半计算,有时甚至完全不计算在内。荷兰欧盟永居对居留卡的连续性要求较低。每次申请要按时提交。如果因缺材料造成旧居留卡的截止日期与新居留卡的起始日期之间有间隙,那么欧盟永居认为这是“藕断丝连”的状态。依照欧盟2003/109指令,藕断丝连的时间段不属于居留断档。欧盟永居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 持有欧盟永居可以到其它欧盟国家居住不超过六年而不会失去荷兰欧盟永居。如果持欧盟永居卡离开欧盟,那么每一年需要入境欧盟一次。
第二. 对于欧盟永居的持卡人,根据欧盟2003/109指令,欧盟国家都会有相对优惠的移民政策。比如荷兰就允许其他成员国欧盟永居持卡人,在有资产和足够经济来源的前提下,在荷兰获得“经济不活动”居留许可。
第三. 依照欧盟指令,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居住满一年后,该国必须允许欧盟永居持有者自由工作。也就是说,您拿荷兰签发的欧盟永居到德国工作。第一年德国政府可以要求您办理德国工作许可。但合法居住满一年后,依照欧盟法,德国必须允许您完全自由工作,不需要工作许可。
第四. 如果您持有荷兰的欧盟永居,那么您无需前往德国使领馆,可以直接去德国当地外管局办理居留许可。
03. 荷兰2004/38 永居
与前两种永居相比,第三种永居是依照2004/38指令颁发给欧盟公民和欧盟家属的永居。欧盟公民的家属可以是欧盟国籍也可以是非欧盟国籍。
例如,中国籍的张先生与他的法籍伴侣在荷兰居住满五年。那么,依照2004/38指令,张先生可以获得2004/38永居。申请2004/38永居时,张先生不用考荷兰语,也不用证明是否还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移民局唯一所关注的就是过去五年张先生和他的法籍伴侣是否一直依照2004/38指令的规定居住在荷兰。如果他的法籍伴侣在荷兰工作,那么移民局会关注是否五年无间断报税
需要注意的是:2004/38永居不适用于欧盟公民和其家属在本国居住的情况。比如荷兰公民和其家属在荷兰居住时,他们不可以申请2004/38永居。持有2004/38指令的永居,当事人可以离开荷兰长达两年不失去该永居。
但是持有2004/38永居的非欧盟人士不能自己独立搬去其它欧盟国家居住。如果想搬去别的欧盟国家,需要与欧盟籍家属一起搬家。不过,依照2003/109指令,非欧盟籍家属居住满五年时也可以申请本文上面所述的欧盟永居。理论上,欧盟公民的非欧盟籍家属可以获得两张永居卡:一张是欧盟永居,另外一张是2004/38永居。
最后,如果您现在持有的是荷兰普通永居,又想享受其它欧盟国家的优惠,那么建议您递交荷兰欧盟永居的申请。